擅自銷售“哪吒”形象汽車擺件侵權—職場普法
受歡迎的熱門卡通形象通常自帶流量,如果用在玩具、服裝上,更能吸引眼球、推廣產品。然而,如果未經授予職權就擅自使用卡通形象,有可能構成侵權。
穿著紅背心、闊腿褲,梳著雙丸子頭的“哪吒”形象,因國產動畫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廣為人知,也深受大家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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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擅用“哪吒”卡通形象導致侵權的案件。商家擅自營銷“哪吒”形象汽車擺件被光線影業索賠50萬元。
光線公司訴稱,其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維動畫電影角色之一“哪吒”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上述美術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發行權、信息網絡平臺播撒權在內的著作權權利,任何第三人未經原告許可,均不得使用相關美術作品。
經查證發現,衛洲公司未經其許可授予職權,在電子商務平臺開設店鋪并營銷了使用上述“哪吒”美術作品形象的侵權產品,故訴至法院,要求衛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
光線公司為證明涉案美術作品的知名度,提交了“哪吒之魔童降世”在微博、人民網、百度搜索的結果、官方傳媒發表的與電影相關的文章、電影收獲得到的獎項等證據。
衛洲公司辯稱,其僅為營銷商,并無主觀侵權意圖,得知可能侵權后立即下架了涉案產品;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供應商為艾橙商行。涉案產品營銷額小,光線影業公司訴請衛洲公司賠償50萬元沒發生過依據,且“哪吒”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形象,不應當被壟斷。
經審查認定,光線公司經原始著作權人成都可可豆動畫影視有限公司的授予職權,取得對《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維動畫電影角色“哪吒”“敖丙”“申公豹”等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等財產權利及單獨以自己名義對第三方侵犯上述美術作品版權權利的所作所為采取維權措施等權利。
被告衛洲公司未經權利人光線公司許可,擅自在其經營店鋪內營銷使用涉案“哪吒”美術作品形象的汽車擺件的所作所為,侵犯了原告光線公司對涉案“哪吒”美術作品享有的發行權。
衛洲公司感覺是這樣:50萬元賠償金額顯然過高,對光線公司所謂極高商業價值及100萬元的授予職權費也不認可。對于營銷量,與本案公證封存物為同款的僅有64件,即使加上別的款型,涉侵權產品銷量僅200件。對于熱播期流量的引導影響,被訴侵權產品銷量比較小,影響不大,且來源合法。衛洲公司感覺是這樣涉案產品營銷那段時光短且營銷額僅為2560元。
經舉證、質證及辯論后,法院當庭組織局內人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局內人對侵權的事實基本無異議,且一起進行確認涉案侵權產品的網絡平臺營銷鏈接早已刪除,涉案侵權所作所為早已停止,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需要賠償數額,且分歧巨大(50萬元 VS 2560元)。
法院組織雙方局內人對經公證的涉案店鋪電子網絡平臺后臺營銷數據進行核算,經三小時磋商,雙方局內人最終對涉案店鋪營銷侵權產品的營銷時光、營銷額達成一致意見,在確認涉案被訴產品的電子營銷數據的基礎上,結合被告衛洲公司的主觀故意、侵權后果等因素,在法院主持下,雙方最終對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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